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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歧途者:迷途知返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道

发布者:广大纪宣 [发表时间]:2022-08-23 [来源]:广州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天津市津南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石志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

近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一批主动投案的案例。对于已步入歧途者而言,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迷途知返、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道。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主动投案成为必然选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许多主动投案者反复提及的一个词就是:害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黎家松说,“我感到十分害怕,担心问题暴露,经常夜不能寐,寝食难安,常常在半夜梦见自己被纪检监察机关带走而吓出一身冷汗。”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某说,“我经常失眠,有‘三怕’心理:一怕开会,二怕办公室敲门,三怕回家,怕纪委干部把我带走”。“害怕”的背后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策感召,让越来越多曾以为“避过风头就安全了”的腐败分子放弃幻想,正视自己的问题。

相信组织,也是很多主动投案者的真实想法。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志,我们党历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法定从宽情形予以宽大处理,或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相关案例已持续释放出强烈政策信号,引导督促“问题干部”丢掉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相信组织,主动投案。但如果把投案当成“投机”,企图借此窥探组织掌握了多少实情,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大事化小,就会错失迷途知返的唯一机会。

是在歧路上越走越远,还是主动投案,关乎能否得到自我救赎、能否获得组织挽救。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认错悔过。纪检监察机关要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对症下药、治病救人,规范稳妥处置主动投案,不断提升反腐败治理效能。

延伸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对确有认错悔罪表现的被审查调查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要求监督执纪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为被审查调查人从轻或减轻处理提供了制度遵循。实践中,用好这一政策,须深刻理解主动投案的内涵及外延,规范受理程序,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有效甄别“投而不供”“先供后翻”“以小掩大”等虚假投案情形。

深刻理解主动投案的内涵及外延。适用主动投案的宽大处理政策,须同时具备时间、意志、悔错、内容等四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主动投案一般应在被采取审查调查谈话前,即行为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尚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也视为主动投案。对于已经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二是意志要素。主动投案必须是基于本人的真实意志,即投案是自愿的,不是被强制,这是主动投案的重要基础,否则就容易发生“投而不供”。三是悔错要素。就是投案人认识到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表示认错悔罪,充分体现其信任组织、依靠组织的连续性状态。对于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串供堵口、毁灭伪造证据,供述时避重就轻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就属于典型的“投而不诚”“先供后翻”情形,均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四是内容要素。投案后需主动交代其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这是主动投案的本质要求。同时,其主动交代的内容须包括主要事实,如主动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或交代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重于未交代的行为情节。如果无法区分主动交代与未主动交代的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主动交代的数额与未主动交代的数额相当,不能认定主动交代。如果属于“投小掩大”,即只交代次要问题,隐瞒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只交代别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不交代本人的,都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

做好宽大处理政策与自首的纪法衔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定性为自首。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为防止投案人后期认罪态度可能发生变化,出现翻供现象,纪检监察机关将其移送司法时不宜作出自首结论,仅需在《办案经过》《起诉意见书》中实事求是表述被审查调查人的到案经过、认识态度。二是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需要一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包括立案依据、首次询问笔录等,以便于庭审质证,由审判机关判断其是否构成自首。

把握好宽大处理政策的具体适用方式。一是同时适用。当投案人同时交代其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主要问题时,在法律文书中应客观表述从轻或减轻情节。而在量纪时则可以直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规定。二是单独适用,投案后仅主动交代违纪问题,未主动交代其涉罪问题,或者仅交代其涉罪问题,未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应当依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其如实交代的部分,单独适用宽大处理政策或者描述其具有主动到案、主动交代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