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三、负责调查和处理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学校的监督条规和政策规定。
六、调查研究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对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消各部门、各单位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八、承办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以及校党委、校行政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更新时间:2018年3月)